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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所属区域:北京 新闻类别:学校与文化新闻 发布时间:2009-11-19 人气指数:
 
      中国青年报11月18日报道  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的免费时代即将结束。为了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3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3种付费方式为: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
     《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付酬标准: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付酬标准将作相应提高。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该办法施行5年届满之日起为每分钟两元。
      延伸阅读:《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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