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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父母唆使两女儿(小学生)卖淫案宣判 刑事处罚从轻
所属区域:国内 新闻类别:学校与文化新闻 发布时间:2009-12-20 人气指数:
 
    中新网昆明十二月十八日电(史广林)备受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十八日下午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两名被告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关注。
  事发后,昆明警方前后对此事进行了三次通报。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女儿刘某(化名)卖淫。三月十六日,刘某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刘某”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九月三日警方侦查终结后,此案被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十月十三日五华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十一月十日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被告人张安芬被起诉的罪名是容留、介绍卖淫,刘仕华的罪名则是容留卖淫。法院方面称,经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从事卖淫。刘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二00八年九月至二00九年三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二百七十三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从事卖淫活动。
  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女儿刘某某卖淫,也不知道女儿刘某某是否卖淫,过去在警方的有罪供述都是警方教其供述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警方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
  法院认为:一是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二是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取证时,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三是关于被告方“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的观点。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和观点均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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